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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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0207强清1号

本院于2026年5月6日裁定受理王冰姝对芜湖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并于2026年5月19日指定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芜湖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芜湖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芜湖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2号海螺商务北楼5层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嫱18255309023,阙慧153570335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可以在企业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企业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或出资人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同时补充申报的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芜湖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芜湖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以下义务:(一)妥善保管并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与企业有关的所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相关义务人如怠于履行义务,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清算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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