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奥行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0111民初3925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