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川0522民初2270号原告杨永明与被告杨仕高、杨元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款1715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效能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