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作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作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剑返还借款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