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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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宝业西伟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互为被告)悍能新型建筑材料(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互为原告)王琛、第三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宝业西伟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5)皖0191民初16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互为被告)悍能新型建筑材料(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互为原告)王琛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309318.4元;二、原告(互为被告)悍能新型建筑材料(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互为原告)王琛未休年休假工资4652.83元;三、原告(互为被告)悍能新型建筑材料(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互为原告)王琛报销款11186.4元;四、第三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宝业西伟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互为被告)悍能新型建筑材料(合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互为原告)王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第三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宝业西伟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6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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