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春森木业有限公司诉韦新国、第三人钱山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作出(2025)皖012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河南春森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证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刊登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