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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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继云

本院受理张大勇与程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程继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大勇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25元,由原告张大勇承担800元、被告程继云负担172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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