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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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1503破1-3-2号

本院根据安徽精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2026)皖1503破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精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精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原公告于2026年5月8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安徽精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债权人会议,现因债务人安徽精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财务账簿延迟移交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破产财产范围一时难以确定等原因,本院决定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延期至2026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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