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外人于利民对本院执行备案在你名下的牡丹城小区房屋有异议,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执异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