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被告金云志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52585.21元及利息。2、判令二被告多期违约未还,解除合同。3、判令被告金云志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经本院电话联系、司法专邮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均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刊登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