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1766号原告胡贤文与被告陈松、商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329322.76元(利息以7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LPR自2022年6月25日暂时计算至2025年11月30日,款清息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