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春格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裁定变更李春格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 0191 执 81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申请复议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0 日内,逾期未提出复议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