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2026)苏0831民初926号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2026)苏0831民初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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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永文

本院受理原告徐甲松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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