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