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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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二超

本院受理(2025)皖1622民初14717号蔡洪志等人诉你与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622民初14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二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洪志劳务费4030元、许勇劳务费2900元、戴庆飞劳务费5400元、于红劳务费1800元、潘仰生劳务费10140元、崔兰华劳务费5550元、唐士华劳务费7250元;二、驳回蔡洪志、许勇、戴庆飞、于红、潘仰生、崔兰华、唐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以将款项付至本院收款账户(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分理处;账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同时标注付款人名称及本判决案号)。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李二超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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