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高峰,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西路107号3幢一单元701室,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9402161033。

本院受理原告陈禹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2026)闽0112民初1172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禹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二、高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禹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陈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高峰负担(限高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费方式:户名: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款项;开户银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9556150000013710)。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2026)闽011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3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