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0208破3号
本院根据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格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0日指定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为格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为提高审判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格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5月1日前向格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单位: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新都会A座7楼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马燕波,电话13305534675,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格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格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