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冀0403民初7811号原告于雪立与被告简郸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王向轩、张振国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