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荣法喜与被告程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1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程昌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荣法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被告已支付12000元从利息中扣除;二、驳回原告荣法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