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傅冠仁与被告李健、孙爱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李健于2022年6月29日签订的《手机工作室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连带返还原告172000元,并支付以17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5年12月12日利息为19906.5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