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金继孝与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12815.06元(以人民币7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20日);(以上1、2两项暂合计人民币88815.06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