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207民初10305号原告秦美美诉被告芜湖垠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了(2025)皖0207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一、被告芜湖垠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美美房屋面积差价款128.85元;二、驳回原告秦美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芜湖垠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秦美美负担16元,被告芜湖垠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案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芜湖垠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将上述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