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海与被告汤海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汤海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庆海劳务费5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汤海风负担。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旭与被告汤海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海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旭劳务费10771元及利息(利息以107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汤海风负担。
如不服上述(2025)皖0103民初17406号、17408号两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