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22民初2407号原告安徽群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建勤、汪洋、安徽季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汪建勤、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群益木业有限公司货款584679元,并以58467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安徽季森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汪建勤、汪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群益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