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夏锦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0111民初201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