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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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宗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广琴与被告何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宗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广琴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4日起按该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被告何宗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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