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开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3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开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491.94元。二.驳回原告六安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