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袁梨娜与被告莫绪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4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莫绪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梨娜借款本金120000元;二.被告莫绪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梨娜逾期还款利息,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袁梨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