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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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盛明、庄国荣、庄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德慷与被告唐盛明、庄国荣、庄国强、唐盛洪、天津百事德物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本金3697277.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本金3697277.7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1456665.82元(暂计算至2025年9月29日,后续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25年9月3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8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诉请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70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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