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1144号原告湖北律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受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15650.64元(其中代偿本金15402.41元,代偿利息及罚息248.23元),担保费1401.4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2228.22元。(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本金15402.41为基数,按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率,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5年06月30日)以上共计19280.26元。3、请求判令原告的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