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正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32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合肥法务区六楼第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