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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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飞

本院受理原告孙竹青与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竹青支付货款241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15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竹青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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