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海鑫与被告杨钟买卖合同纠纷(2026)闽0112民初1896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16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法律咨询费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4月24日9时30分在长乐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