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守奎食品商行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21日9时整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