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皖0111民初2886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张弘泰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