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闽0212民初8846号原告厦门鑫嘉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庆、刘毅城、刘仙英、刘进展及第三人厦门鸿裕达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友庆在抽逃出资的45万元范围内、刘毅城在抽逃出资的5万元范围内、刘仙英在抽逃出资的145万元范围内、刘进展在抽逃出资的5万元范围内对(2016)闽0212民初2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租金233176.4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8005.5元(以233176.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标准,自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9月24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刘友庆与刘毅城对第一项中彼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刘仙英与刘进展对第一项中彼此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本案定于2025年4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新城法庭第四法庭(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东柯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