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吉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601737.50元(以本金1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暂从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24年6月2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上述合计2371737.5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傅胜春提供的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对被告所有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居苑80幢4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蜀字第038641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中就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49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