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昕与被执行人五莲县万福园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夏召刚、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鲁110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1102执290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在京东网司法拍卖专区对被执行人张娟所有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北京路营子居委营子二区2号楼1单元2202室、3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及配套车位储藏室公开进行评估拍卖、变卖,该案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再另行公告。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限令张娟及相关居住人员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三十日内从上述涉案房屋中迁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腾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