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蒋志彬与被告周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志彬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4日起按照年息12%计算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7450.67元);3、本案产生的法律咨询费、差旅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