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方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安徽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审计费352456.43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六安市众安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审计费145971.09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