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小刚与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确切地址,又无法取得联系向你直接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陕0831执异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贺小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