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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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周广山与被告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广山向本院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8893.6元、误工费19366.63元、护理费11380.4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67184.63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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