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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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水恒阳

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505号原告水从军、王振云与水恒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3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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