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134号原告芜湖善飞漆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195元;2.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标准的1.5倍支付原告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为止;3.承担本案的相关保全费、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