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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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姚

本院受理原告金标诉你、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0939.83元(医疗费31891.72元、护理费16047元(鉴定护理期90天X178.3/天)、营养费4500元(鉴定营养期90天X5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院16天X50/天)、误工费56556.4元(七月份收入10137.2元+八月份收入9847.9元+九月份收入8293.1元)/3个月X6个月、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3821.4元(51737元X20年X11%伤残系数)、精神损害赔偿金5500元、鉴定费1800元、后续诊疗费12000元(含后续诊疗费已扣除交强险限额后三者险按60%承担责任);2、判令被告二夏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诉讼请求元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以上三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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