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川0603民初2370号原告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阆中市鹏耀电子有限公司、苟兴奎承揽合同一案,2025年12月25日,原告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5)川0603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工费99,977.7元、资金占用利息85,190.52元,违约金20,000元,以上合计205,168.22元;二、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