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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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天龙,青岛聚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涂钊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723民初9137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杨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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