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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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斗韦、深圳市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3788、3789、3791、3792、3794号,原告叶贤富、王恒兴、彭如山、张仁玉、甄长爱诉被告张斗韦、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汇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五案,本院已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汇和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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