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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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郁森、张俊

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郁森、张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91民初1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郁森、张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350元;二、驳回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上述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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