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德洋、罗京、韦邦军分别诉被告王尹、安徽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三案,被告安徽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各3份(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书等补充证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三案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3日9时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1-20